规范对外投资合作领域竞争行为的规定(201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对外投资合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对外投资合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