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2014年) 第十四条 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201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自查,发现行政处罚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行使明显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