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一定幅度范围的罚款处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

《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违法所得5倍数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2倍或者1倍以下,一般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3倍,从重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4倍或者5倍;

《价格法》规定处一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为一定数额的1倍,一般处罚应当为一定数额的2倍,从重处罚应当为一定数额的3倍;

《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最低数额以上和最高数额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数额的40%且不低于最低数额,一般处罚应当为最高数额的40%至60%,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高数额的60%;

《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最高数额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数额的40%,一般处罚应当为最高数额的40%至60%,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高数额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