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规章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
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