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章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