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四条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起草 第十四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