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 第三章 审查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二)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 (二) 第三章 审查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二) 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一)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