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2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起草部门向国务院报送的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起草行政法规,涉及几个部门共同职责需要共同起草的,应当共同起草,达成一致意见后联合报送送审稿。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