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2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承担起草任务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贯彻执行立法工作计划,抓紧工作,按照要求向国务院报送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前,应当送国务院法治部门进行前置评估。国务院法治部门应当提出前置评估意见。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在报送国务院的材料中对前置评估意见研究处理情况作出说明。

国务院法治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统筹推进立法工作计划落实。

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