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2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务院法治部门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时,应当结合立法项目的成熟程度、紧迫程度,突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统筹兼顾,加强评估论证。
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
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立法时机成熟;
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并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或者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拟列入当年完成审查的立法项目的,还应当已经向国务院报送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且有关方面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没有较大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