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 第五章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决定与公布 第二十六条 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第二十八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汇编出版行政法规的国家正式版本。 第二十九条 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