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报送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审查:

是否严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是否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

是否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要求;

是否与有关行政法规协调、衔接;

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