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