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 第二章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国务院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八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对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第九条 对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上报国务院。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