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修改行政法规的程序,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行政法规修改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行政法规文本。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