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 第六章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行政法规解释 第三十一条 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 第三十三条 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研究答复;其中涉…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