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报送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审查:

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是否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是否与有关行政法规协调、衔接;

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