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五条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五条 起草部门向国务院报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