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