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 第十条 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妨碍、干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或者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责任追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