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四)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