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七条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警告,6个月; 记过,12个月; 记大过,18个月; 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