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六)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 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