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四)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