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督促行政执法机关提升行政执法质效,依法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下列情形进行监督:
行政执法的主体、人员是否具有合法资格;
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行政执法决定是否违法或者明显不当;
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有案不立、推诿扯皮、以罚代管、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执法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简单粗暴等不文明行为;
行政执法人员是否规范使用证件、标志标识及执法装备,是否按规定着制式服装;
其他影响行政执法合法性、适当性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