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