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