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2009年) 第三章 教学培训 第十四条 行政学院根据公务员培训分级负责的要求和公务员培训规划举办进修班,完成各级人民政府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2009年) 在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分院主要培训乡科级副职及其以下职级的公务员。 第三章 教学培训 第十四条 行政学院根据公务员培训分级负责的要求和公务员培训规划举办进修班,完成各级人民政府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在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分院主要培训乡科级副职及其以下职级的公务员。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