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学院工作条例(200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行政学院应当根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举办各类公务员培训。
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的班次主要包括进修班、专题研讨班、任职培训班、初任培训班、师资培训班和涉外培训班等。
行政学院根据需要可以举办专项业务培训班、知识更新培训班等其他班次。
行政学院各类班次的学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的班次主要包括进修班、专题研讨班、任职培训班、初任培训班、师资培训班和涉外培训班等。
行政学院根据需要可以举办专项业务培训班、知识更新培训班等其他班次。
行政学院各类班次的学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