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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 第八章

第八章 期间与送达

第四十八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第四十九条 送达复议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条 复议机关送达复议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本人已向复议机关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 第五十一条 复议机关送达复议决定书,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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