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复议。

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