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 第三章 复议管辖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复议管辖 第十六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上级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最终批准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