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直接主管该组织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