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 第三章 复议管辖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复议管辖 第十三条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