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 第七章 审理与决定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审理与决定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但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复议案件。 第七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