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 第六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三十三条 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