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