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 第六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递交复议申请书。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