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 第三章 复议管辖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复议管辖 第十二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辖。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