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2024年) 第九条 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202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申请人意见时,申请人表示事后提供书面意见的,应当明确提供书面意见的具体期限。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