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2024年) 第十条 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202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人未提供互联网、电话等联系方式的,行政复议人员可以通过被申请人或者申请人所在地的行政复议机构与申请人联系,请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