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202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当面听取申请人意见的,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面听取意见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必要时同步录音、录像。
前款规定的听取意见记录,应当记载听取意见的对象、方式、时间、地点、意见主要内容,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并由行政复议人员签字。申请人拒绝签字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注明。
前款规定的听取意见记录,应当记载听取意见的对象、方式、时间、地点、意见主要内容,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并由行政复议人员签字。申请人拒绝签字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