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在申请人未查阅、复制相关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听取意见时,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先对相关证据材料的名称、主要内容和证明目的进行描述。

申请人要求查阅、复制相关证据材料后再陈述意见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法安排申请人进行查阅、复制。申请人查阅、复制相关证据材料时,应当当面询问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