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2024年) 第三条 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202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书和证据材料,主要就案件事实和证据听取申请人意见。 行政复议人员在听取意见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要求,询问申请人的调解意愿。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