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202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听取意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适用普通程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查明案件事实的审理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