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与行政相对人达成行政和解协议的,应当书面告知投保基金公司。行政相对人按照行政和解协议约定交纳行政和解金的,应当向投保基金公司为其开立的专门账户支付相应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