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七条 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投保基金公司不得混同不同和解案件的行政和解金,不得使用特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对因其他案件受到损失的投资者作出补偿。 行政和解金在补偿投资者后仍有剩余的,应当上缴国库。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