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二条 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投保基金公司在制定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分配补偿金时,需要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支持和配合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