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投保基金公司制定的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有资格获得行政和解金补偿的投资者范围;
向适格投资者发出补偿通知的程序;
投资者申请行政和解金补偿及其资格审查的程序;
行政和解金的具体分配方案;
向投资者支付补偿款的程序;
执行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涉及的各项支出;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要求的其他事项。
投保基金公司可以就补偿方案内容以适当形式征求投资者的意见。
有资格获得行政和解金补偿的投资者范围;
向适格投资者发出补偿通知的程序;
投资者申请行政和解金补偿及其资格审查的程序;
行政和解金的具体分配方案;
向投资者支付补偿款的程序;
执行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涉及的各项支出;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要求的其他事项。
投保基金公司可以就补偿方案内容以适当形式征求投资者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