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投保基金公司制定的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有资格获得行政和解金补偿的投资者范围;

向适格投资者发出补偿通知的程序;

投资者申请行政和解金补偿及其资格审查的程序;

行政和解金的具体分配方案;

向投资者支付补偿款的程序;

执行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涉及的各项支出;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要求的其他事项。

投保基金公司可以就补偿方案内容以适当形式征求投资者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