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章 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条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条 行政相对人在提交行政和解申请后,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前,可以申请撤回行政和解申请。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