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五十三条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